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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