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