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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宋某,女,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大专文化,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锋,梓潼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宋畅负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