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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龙云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龙云庭,男,汉族,住平利县。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龙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云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云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庭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云庭负���。审判员  邹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