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蔡如达与被执行人蓝建平、蓝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如达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权利人蔡如达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杜岳然审判员 付巍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