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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彭飞江与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江,姚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彭飞江,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代理人:曾凌云,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姚兰芳,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飞江与被告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飞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飞江从有利于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出发,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