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彭飞江与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江,姚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彭飞江,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代理人:曾凌云,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姚兰芳,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飞江与被告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飞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飞江从有利于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出发,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