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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季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季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374号原告刘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某甲,****年*月**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季某乙,****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季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告季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季某乙,被告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付某与刘某(于****年*月*日病故)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二子,分别是原告刘某甲、刘丙(季某甲父亲****年**月**日死亡)、刘丁(刘某乙父亲于****年*月*日病故),在刘某病故前住院期间,被告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私自将刘某银行存款**万元和******元(共计******元)取走。原告认为,刘某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私自取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元并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因为被告在其父亲去世后和他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被告工作后收入和财产一直由其爷爷代为保管,其爷爷去世前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了被告,告诉其把钱取走。该行为是发生在刘某乙爷爷去世之前,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如果要求返还该存款,只有被告的爷爷奶奶要求返还和分割财产。被告和其爷爷奶奶关系很好,这不可能是付某要求返还该款项。且付某在六、七年前已经老年痴呆不能表达真实意思表示,我方要求付某到庭,明确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我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庭审提交如下证据:1、常驻人口登记表一份,证明付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刘某甲、刘丙、刘丁。2、死亡登记表一份,证明刘丙于****年*月*日去世,其子是本案原告季某甲。3、死亡登记表一份,证明刘丁于****年**月**日去世,其子系本案被告刘某乙。4、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刘某于****年*月*日去世。5、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明付某于****年*月*日去世。6、银行记录一宗,证明****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分两次从银行取走刘某存款******元和**万元,共计******元。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原告之一的付某已经去世,且不是返还财产,是继承纠纷了,应驳回原告诉请。对证据6中有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看不出该存款是谁取出来的,另一份没有公章不能证明是原件,我方不予以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于****年**月**日、****年**月**日,两次分别从中国**银行**分行转走刘某银行存款**万元和******元,共计******元,该银行存款系付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转账两笔银行存款时,向银行提供了存款人刘某的身份证件和取款密码,应认定被告的转款行为征得了刘某的同意,但该存款其中50%属于付某所有,被告转走的银行存款******元应返还付某,付某在本案诉讼中死亡,属于付某的银行存款因其未留有遗嘱,应由其二子一女依法继承,其子刘丙、刘丁已经死亡,两人依法继承的财产应由其子季某甲、刘某乙代位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乙提取的刘某在中国**银行**分行存款******元,其中******元归被告刘某乙所有,******元归原告刘某甲所有,******元归原告季某甲。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刘某甲、季某甲******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2元,减半收取6421元,由原告刘某甲、季某甲每人负担1000元,被告刘某乙负担44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诉讼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玺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