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晓文与吴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文,吴一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53-1号原告:陈晓文。被告:吴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文诉被告吴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文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