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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洪峰与张明辉、王显义、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峰,张明辉,王显义,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63-4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峰。被执行人:张明辉。被执行人:王显义。被执行人:王建华。本院申请执行人吴洪峰与被执行人张明辉、王显义、王建华(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洪峰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明辉、王显义、王建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