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9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翟明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翟明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9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73号。负责人李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翟明渠,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翟明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翟明渠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313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