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邹翠群与蓝祖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蓝某,农民。申请人邹某依据生效的(2014)江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25元(含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某无银行存款,不务农,长期在外,具体住所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献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