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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永乐与被执行人张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于XX。被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XX给付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X已向本院交付5025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于XX领取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开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