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毅与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赵毅,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77719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北京达盛兴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伯军,董事长。赵毅与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大民(商)初字第13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毅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140934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北京达盛兴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院内经营,目前实际经营地址不明。经本院报北京高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机动车,本院已将部分车辆档案予以查封(车牌号分别为:京AP80**、京AP80**、京AP79**、京AP79**、京AP80**、京AP80**、京AP79**、京AP81**、京AP80**、京AP81**),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赵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赵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9346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赵毅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