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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处行政拘留,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先后二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安南路庵埠供电所附近路边,将共计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另作处理),获得赃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尚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尚某某身上缴获了白色晶体状物品3小包等物品。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品3小包,净重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综上所述,被告人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9克,获得赃款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物证拍照以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有部分毒品尚未出售而被实物查获,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二、对于被告人尚某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俊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温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