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艳与吉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天泰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吉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天泰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张艳,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吉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景学家,经理。委托代理人:佐丽梅,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吉林市天泰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静,原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吉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天泰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天泰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元,减半收取即197.50由原告张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