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恢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梁佳钰与梁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佳钰,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梁佳钰,女。被执行人梁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佳钰与被执行人梁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威环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