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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委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金耀中与顾爱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耀中,顾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委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金耀中。被执行人:顾爱勇。本院依据(2013)太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顾爱勇名下的位于象山县定塘镇渡头街(实际门牌为华塘路148号)的房地产。2015年6月23日,竞买人李丕江以3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象山县定塘镇渡头街(实际门牌为华塘路148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1-3层为76.95平方米、1-2层为51.30平方米,房产证号:07××20,土地使用证号:100036)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丕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丕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丕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