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春风小区10栋房屋内,用力撞开防盗门进入,用手拉扯插座和开关盒子,再把连接插座和开关盒子的电缆拔走。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40元。2、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春风小区7栋房屋内,用力撞开防盗门进入,用手拉扯插座和开关盒子,再把连接插座和开关盒子的电缆拔走。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40元。3、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春风小区15栋房屋内,用力撞开防盗门进入后,用手拉扯插座和开关盒子,再把连接插座和开关盒子的电缆���走。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40元。4、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春风小区16—17栋房屋内,用力撞开防盗门进入后,用手拉扯插座和开关盒子,再把连接插座和开关盒子的电缆拔走。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4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4次,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诗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