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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聚善街6-30号综合楼12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斐,该公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124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济执字第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