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边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葛某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吉觉尔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