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凌民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弓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凌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邢某某,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凌源市。委托代理人:宋宏,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弓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凌源市。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安昌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宏、被告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弓某现年14岁。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找茬与我吵架生气,经常对我大打出手,我曾经在我刚怀孕时和2012年因为被告打我,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被告没有改正。今年正月十五,被告酒后与其朋友口角几句,我把被告的朋友劝走,被告便追打他的朋友,我劝被告,被告便对我拳打脚踢,打我头上数拳,致我额头挫伤,眼底充血,很长时间头迷头昏。被告打我时孩子拉着,被告竟然打孩子两个嘴巴。现在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听孩子意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动手动刀子,都是话赶话动的手。原告前两次起诉离婚都是我喝完酒动手打她,但我也不是经常动手打她。我骨子里有些冲动,以后我出去赚钱,原告在家呆着,孩子也大了,我们俩的父母都年迈了,需要我俩照顾,另外,离婚对孩子有影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弓某(2002年4月26日出生)。因为被告酒后打原告,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均未获得法院准许。2015年正月十五,因被告在酒后与朋友发生口角,原告劝阻被告,被告便再次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被告的儿子上来拉他,被告打了他儿子两个嘴巴。原告由此认为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离婚。另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与凌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凌源市万恒世纪园小区第16栋1单元401室、面积为47.16平方米的廉租住房1套,此房总价款13,2048元、私有产权出售价75,456元、国有产权价格56,592元。因购买该廉租房,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从其母亲刘淑洁手借款48,000元;2011年3月20日,原告租赁凌源市商业城超市柜台向其母亲刘淑洁借款17,000元,两笔借款共计65,000元均未偿还,被告对此借款认可。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5)凌凌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借条,《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双方只有平等相待、互相尊重才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原告曾因受到被告的殴打,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虽未获得法院准许,但被告在向原告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未能改掉自身缺点,仍然在酒后殴打原告,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后,虽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缺点,也认识到离婚对子女健康成长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被告的诚恳并未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坚持离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对子女的抚养,经征询原、被告婚生儿子的意见,其子自愿随被告生活,应尊重被抚养人意见。关于财产分割,以被告名义购买的廉租住房,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购买,其私有产权部分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现因原被告双方尚未对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本院现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不作处理。关于债务承担,原、被告因购买廉租住房和生活需要所欠原告母亲刘淑洁65000元,应为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弓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弓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5年7月份起,每个月的2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9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原、被告欠原告母亲刘某65,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昌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宇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