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显锡与吕秋华、冯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锡,吕秋华,冯锦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169号原告:罗显锡,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叶景达,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志平,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秋华,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冯锦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显锡诉被告吕秋华、冯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时为简易程序,因被告吕秋华、冯锦雄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原告做询问笔录,原告表示同意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且本院已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原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已签收。但原告未在接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至今仍未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2.5元,由原告罗显锡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