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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苏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林(化名刘鹏),无业。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宝龙,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林及其辩护人曹宝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海岩(��判决)2009年1月刑满释放,自2010年下半年始,先后纠集、网罗李文奎、单德亮、马洪征、谭鹏、马腾、时文斌、李晓军、孙小昆、赵鹏、韩斌辉、张永福、李波、XX、邹勇、牟法书、赵斌、张磊、张伟、朱旺、于瑞清、李建平、窦玉亭、郭好启(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苏林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潍坊市城区及昌乐县、临朐县、青州市等周边县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王海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王海岩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文奎、单德亮、马洪征为骨干成员,均直接听命于王海岩,为组织利益,带领组织成员多次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谭鹏、马腾、时文斌、李晓军、孙小昆、赵鹏、韩斌辉、张永福、李波、XX及被告人苏林为积极参加者,多次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邹勇、牟法书、赵斌、张磊、张伟、朱旺、于瑞清、李建平、窦玉亭、郭好启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参加了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录:组织成员必须听从指挥、安排,组织成员相对集中住宿,保证随叫随到;铁棍、镐柄等作案工具集中保管;谁放出去的高利贷,谁负责收回;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能出卖组织;为防止组织成员涉毒牵连组织,组织成员不得吸毒等。如组织成员违反纪律,王海岩会予以打骂等惩罚。该犯罪组织通过在潍坊市区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抽头、在山东省昌乐县、临朐县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发放高利贷、控制垄断潍坊市区餐具消毒行业、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承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其他手段,非法获利近三百万元。该犯罪组织获取��额经济利益后,将大量资金用于租房作为组织据点、添置汽车作为组织交通工具、支付组织成员日常开销、过年费以及为组织成员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支付赔偿款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使用棍棒刀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逞强立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1人重伤,4人轻伤,3人轻微伤。该犯罪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暴力犯罪立威造势,称霸一方,对潍坊市城区及周边部分县市群众中形成较强的心理强制、威慑,使群众不能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损以后不敢举报、控告,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通过威胁等手段全面非法控制潍坊市卫生消毒协会,垄断消毒餐具价格,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对潍坊市区餐具消毒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为组织利益进行的犯罪活动(一)寻衅滋事罪1、2011年下半年,因被害人刘某甲欠其高利贷未还,王海岩多次安排李文奎、马腾、XX及被告人苏林等人多次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西坡子村刘某甲家中索要,期间将刘某甲家中玻璃砸碎,用棍棒将其家中狼狗打死。刘某甲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受到严重恐吓,被迫携父母妻子逃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打工为生,至今不敢回家生活。2、2011年下半年,因被害人宋某甲欠高利贷未还,王海岩安排李文奎、XX、张永福及被告人苏林等人多次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办军屯村宋某甲家索要,将宋某甲家中门窗玻璃砸碎,在其家院墙、大门等处喷涂油漆,并窜至宋某甲父亲宋某乙家中,将宋某乙打���。宋某甲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受到严重恐吓,被逼外出打工为生,至今不敢回家生活。3、2011年冬天的一天14时许,因徐浩龙(另案处理)的堂妹徐某甲与被害人薛某发生纠纷,徐浩龙找到卢隆基(已判决)请求找人教训薛某。后卢隆基联系王海岩,王海岩安排马腾、李晓军、赵斌及被告人苏林等人窜至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潍坊汽配城徐某甲经营的“天天快递”门口,持棒球棍对薛某进行殴打,并将薛某驾驶的一汽佳宝面包车砸损。4、2012年8月,在潍坊市潍城区“男孩女孩”迪厅,谭鹏与被害人徐某丙、于某等人发生矛盾后告知王海岩,王海岩遂安排李文奎、谭鹏、张永福、张伟及被告人苏林等人驾车寻找被害人进行报复,后在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与海龙路路口处将徐某丙驾驶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逼停,李文奎、谭鹏、张永福及被告人苏林等人持砍刀、镐柄等对该轿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该黑色尼桑天籁轿车修复价格6180元。(二)非法拘禁罪2012年夏天,因被害人辛某欠高利贷未还,王海岩安排李文奎、单德亮、谭鹏、马腾及被告人苏林等人将辛某强行带至潍坊经济开发区沙窝村原水利局管理站院内,对其进行恐吓、殴打,对其非法拘禁20余小时。(三)开设赌场罪2011年底,王海岩、卢隆基、齐江涛(已判决)三人合伙在潍坊市潍城区原东风影院二楼开设赌场,三人均分抽头利润,该赌场开设三天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海岩、卢隆基、齐江涛随即将赌场地点转移至潍坊经济开发区沙窝村王海岩租赁的原水利局管理站院内。王海岩在该赌场安装监控设施、购买对讲机、赌具扑克牌,由其出资安排人马腾及被告人苏林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安排李文奎、谭鹏、孙小昆、赵鹏、张永福、李波及韩逢��(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外看场子、望风。卢隆基、齐江涛负责联络参赌人员到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卢隆基安排高鑫(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该赌场经营二十余天,参赌人员徐某乙、刘某甲、曹某、何某、宋某甲、李某等人多次在该赌场内用扑克牌赌“九点”方式进行赌博。三、组织犯罪之外的个人犯罪因项辉(另案处理)与毛振升(另案处理)存在债务纠纷,毛振升请求周金磊(另案处理)帮忙追讨,后周金磊找到李文奎帮忙。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文奎纠集谭鹏、韩斌辉、张永福、于瑞清及被告人苏林等人持镐柄等器械窜至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大项家庄找项辉要债,项辉得知后纠集夏龙飞、李志遂、“凯凯”(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与李文奎等人发生殴斗,并致李志遂等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志遂伤情构成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林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林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林依法进行处罚。被告人苏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被告人苏林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王海岩(已判决)2009年1月刑满释放,自2010年下半年始,先后纠集、网罗李文奎、单德亮、马洪征、谭鹏、马腾、时文斌、李晓军、孙小昆、赵鹏、韩斌辉、张永福、李波、XX、邹勇、牟法书、赵斌、张磊、张伟、朱旺、于瑞清、李建平、窦玉亭、郭好启(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苏林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潍坊市城区及昌乐县、临朐县、青州市等周边县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王海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王海岩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文奎、单德亮、马洪征为骨干成员,均直接听命于王海岩,为组织利益,带领组织成员多次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谭鹏、马腾、时文斌、李晓���、孙小昆、赵鹏、韩斌辉、张永福、李波、XX及被告人苏林为积极参加者,多次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邹勇、牟法书、赵斌、张磊、张伟、朱旺、于瑞清、李建平、窦玉亭、郭好启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参加了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录:组织成员必须听从指挥、安排,组织成员相对集中住宿,保证随叫随到;铁棍、镐柄等作案工具集中保管;谁放出去的高利贷,谁负责收回;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能出卖组织;为防止组织成员涉毒牵连组织,组织成员不得吸毒等。如组织成员违反纪律,王海岩会予以打骂等惩罚。该犯罪组织通过在潍坊市区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抽头、在山东省昌乐县、临朐县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发放高利贷、控制垄断潍坊市区餐具消毒行业、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承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其他手段,非法获利近三百万元。该犯罪组织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后,将大量资金用于租房作为组织据点、添置汽车作为组织交通工具、支付组织成员日常开销、过年费以及为组织成员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支付赔偿款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使用棍棒刀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逞强立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1人重伤,4人轻伤,3人轻微伤。该犯罪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暴力犯罪立威造势,称霸一方,对潍坊市城区及周边部分县市群众中形成较强的心理强制、威慑,使群众不能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损以后不敢举报、控告,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通过威胁等手段全面非法控制潍坊市卫生消毒协会,垄断消毒餐具价格,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对潍坊市区餐具消毒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2014)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2015)潍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王海岩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2、被告人苏林的供述,证实其从2011年冬天认识了王海岩并跟着他在社会上混,一直到2012年9月份。3、同案犯王海岩、单德亮、李文奎、谭鹏、马腾、李晓军、李波、张伟、赵鹏、韩斌辉、赵斌、孙小昆、张永福、牟法书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苏林系该组织成员,积极参加该组织内的多起犯罪活动。二、为组织利益进行的犯罪活动(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2011年下半年,因被害人刘某甲欠其高利贷未还,王海岩多��安排李文奎、马腾、XX及被告人苏林等人多次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西坡子村刘某甲家中索要,期间将刘某甲家中玻璃砸碎,用棍棒将其家中狼狗打死。刘某甲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受到严重恐吓,被迫携父母妻子逃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打工为生,至今不敢回家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王海岩、李晓军、李建平、马腾、XX、韩斌辉、卢隆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2011年下半年,因被害人宋某甲欠高利贷未还,王海岩安排李文奎、XX、张永福及被告人苏林等人多次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办军屯村宋某甲家索要,将宋某甲家中门窗玻璃砸碎,在其家院墙、大门等处喷涂油漆,并窜至宋某甲父亲宋某乙家中,将宋某乙打伤。宋某甲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受到严重恐吓,被逼外出打工为生,至今不敢回家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李建平、李文奎、XX、张永福、谭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宋某乙、宋某甲的陈述;书证宋某乙被殴打及宋某甲家中被砸毁情况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3、2011年冬天的一天14时许,因徐浩龙(另案处理)的堂妹徐某甲与被害人薛某发生纠纷,徐浩龙找到卢隆基(已判决)请求找人教训薛某。后卢隆基联系王海岩,王海岩安排马腾、李晓军、赵斌及被告人苏林等人窜至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潍坊汽配城徐某甲经营的“天天快递”门口,持棒球棍对薛某进行殴打,并将薛某驾驶的一汽佳宝面包车砸损。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徐浩龙、卢隆基、李晓军、马腾、赵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甲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4、2012年8月,在潍坊市潍城区“男孩女孩”迪厅,谭鹏与被害人徐某丙、于某等人发生矛盾后告知王海岩,王海岩遂安排李文奎、谭鹏、张永福、张伟及被告人苏林等人驾车寻找被害人进行报复,后在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与海龙路路口处将徐某丙驾驶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逼停,李文奎、谭鹏、张永福及被告人苏林等人持砍刀、镐柄等对该轿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该黑色尼桑天籁轿车修复价格6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时文斌、王海岩、谭鹏、李文奎、张永福、张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于某、魏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潍寿价鉴字(2013)第313号价格认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2012年夏天,因被害人辛某欠高利贷未还,王海岩安排李文奎、单德亮、谭鹏、马腾及被告人苏林等人将辛某强行带至潍坊经济开发区沙窝村原水利局管理站院内,对其进行恐吓、殴打,对其非法拘禁20余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王海岩、李文奎、谭鹏、马腾、单德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辛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开设赌场犯罪事实2011年底,王海岩、卢隆基、齐江涛(已判决)三人合伙在潍坊市潍城区原东风影院二楼开设赌场,三人均分抽头利润,该赌场开设三天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海岩、卢隆基、齐江涛随即将赌场地点转移至潍坊经济开发区沙窝村王海岩租赁的原水利局管理站院内。王海岩在该赌场安装监控设��、购买对讲机、赌具扑克牌,由其出资安排人马腾及被告人苏林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安排李文奎、谭鹏、孙小昆、赵鹏、张永福、李波及韩逢勃(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外看场子、望风。卢隆基、齐江涛负责联络参赌人员到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卢隆基安排高鑫(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该赌场经营二十余天,参赌人员徐某乙、刘某甲、曹某、何某、宋某甲、李某等人多次在该赌场内用扑克牌赌“九点”方式进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王海岩、齐江涛、卢隆基、高鑫、马腾、张永福、谭鹏、李文奎、李波、赵鹏、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宋某甲、何某、徐某乙、刘某甲、曹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组织犯罪之外的个人犯罪因项辉(另案处理)与毛振升(另案处理)存在债务纠纷,毛振升请求周金磊(另案处理)帮忙追讨,后周金磊找到李文奎帮忙。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文奎纠集谭鹏、韩斌辉、张永福、于瑞清及被告人苏林等人持镐柄等器械窜至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大项家庄找项辉要债,项辉得知后纠集夏龙飞、李志遂、“凯凯”(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与李文奎等人发生殴斗,并致李志遂等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志遂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犯李文奎、谭鹏、韩斌辉、张永福、于瑞清、王海岩、周金磊、项辉、夏龙飞、毛振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项某甲、项某乙的证言;书证谅解书;鉴定意见寿公刑鉴法字2014第3114033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综合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办理王海岩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苏林涉嫌参与多起犯罪,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昌乐县南苑小区被告人苏林的妻子家中将其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苏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林出生于1990年4月2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林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