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汇银担保有限公司与石远东、封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担保有限公司,石远东,封娟,石远伦,陈世敏,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汇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远东。被告封娟。被告石远伦。被告陈世敏。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区大坪重医韵动人家24-3号。法定代表人石远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汇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远东、封娟、石远伦、陈世敏、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汇银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汇银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