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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凡朋与王小梅、葛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朋,王小梅,葛翔,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孔凡朋。被告王小梅,成人。被告葛翔,成人。被告王玉兰,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朋与被告王小梅、葛翔、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朋撤回对被告王小梅、葛翔、王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凡朋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