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凡朋与王小梅、葛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朋,王小梅,葛翔,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孔凡朋。被告王小梅,成人。被告葛翔,成人。被告王玉兰,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朋与被告王小梅、葛翔、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朋撤回对被告王小梅、葛翔、王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凡朋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