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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熙诉张轩、陈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熙,张轩,陈龙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张熙,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俊韬,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轩,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龙瑞,女,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熙与被告张轩、陈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熙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轩、陈龙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熙撤回对张轩、陈龙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熙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阎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