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董玉桥与于延丽、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桥,于延丽,战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董玉桥,男。委托代理人:王永锦。被告:于延丽,女。被告:战世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桥与被告于延丽、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原告董玉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