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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温宝龙与刘祥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宝龙,巫德秀,刘祥位,袁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执保字第14号原告温宝龙,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巫德秀,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文英,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位,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袁润英,女,1980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宝龙、巫德秀与被告刘祥位、袁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宝龙、巫德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祥位、袁润英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白龙支路18号五凤山庄3座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和被告刘祥位名下的车辆所有权,以价值108万元为限。并提供原告温宝龙和巫德秀共有的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11号梅峰山庄3座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刘祥位、袁润英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白龙支路18号五凤山庄3座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10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二、立即冻结原告温宝龙和巫德秀共有的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11号梅峰山庄3座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三、立即冻结被告刘祥位名下的奔驰牌小轿车的车辆所有权。冻结期限两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