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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代二娃与郭宪兵、刘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代二娃。被告郭宪兵。被告刘伟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东段天丰实业有限公司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二娃与被告郭宪兵、刘伟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二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代二娃负担。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谷明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