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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波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营刑一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波,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捕前住���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指定辩护人杨薇,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营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岳婷、赖峥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杨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波因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等问题同单位领导结怨欲报复。2014年12月3日中午,刘波将两支私藏在家中的猎枪带入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自己的办公室内,经试枪确认两支猎枪均能击发后,刘波又透过办公室玻璃观察,确认被害人钱某、王某��、祝某、刘某某均已来到单位后,刘波持枪准备作案。13时许,刘波手持两把猎枪先后闯入钱某、王某某、祝某及刘某某的办公室,分别向四人各开一枪,致钱某、刘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和祝某受伤。作案后,被告人刘波拨打110向警方投案。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钱某因颈部霰弹枪弹创造成右侧颈动、静脉完全离断,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刘某某因右胸部霰弹枪弹创造成心脏主动脉弓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胸(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祝某左前臂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持枪行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刘波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刘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但辩解只是“想把他们腿打折”。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对于两位死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对两位伤者构成故意伤害罪;2.刘波始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波因举报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骗取国家住房补贴等问题,与该支行相关领导结怨欲行报复。2014年12月3日12时33���许,刘波肩背藏有两支猎枪的渔具手提箱进入其所在银行,在自己办公室内经试验确认两支猎枪均能击发,确认钱某(被害人,男,殁年54岁)、刘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2岁)、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50岁)、祝某(被害人,男,时年55岁)均已来到单位后准备持枪作案。13时54分许,刘波肩背双筒猎枪、腰佩单筒猎枪走出自己办公室,先后闯入钱某、王某某、祝某、刘某某的办公区域,向四人各开一枪,造成钱某、刘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和祝某受伤。13时57分许,刘波拨打110报警,并携带作案凶器来到该银行六楼缓台处;14时43分许,刘波空手顺楼梯走下向前来抓捕的民警投案。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钱某因颈部霰弹枪弹创造成右侧颈动、静脉完全离断,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刘某某因右胸部霰弹枪弹创造成心脏主动脉弓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胸(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祝某左前臂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警情记录表、通话记录以及郑某某等三证人证言,证明案件的侦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波作案后拨打110报警、投案,被害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孙某、支行员工孙某某、郑某某也分别拨打110报警。2.现场勘查记录(含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1份、现场示意图4份、现场照片63张)记载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办公楼。(1)二楼综合业务科办公室南侧办公桌上靠西墙放有一长95厘米的黑色皮革渔具手提箱,东南角垃圾桶内有一颗击发过的蓝色12号猎枪弹弹壳、一个未经击发的浅蓝色弹托及枪砂若干。(2)三楼南侧西数第一间办公室,室内门口处地面有一具头西南脚北呈侧卧位的男性尸体(刘某某),尸体头部及上身下东侧地面有50×40厘米血泊,门框边35厘米处走廊地面有一颗击发过的红色12号猎枪弹弹壳,楼梯西侧24厘米处地面有一颗击发过的蓝色12号猎枪弹弹壳。(3)三楼走廊西端综合业务科办公室,单扇门边有擦蹭血迹,门边条脱落,门后拖布头及周围有大量血迹,南侧办公桌附近地面有滴落血迹,皮革椅面及右侧扶手上有擦蹭血迹。(4)三楼走廊南数第二间办公室,办公桌面上的纸张和报纸上有喷溅血迹,北侧墙面有喷溅血迹,一具男性尸体(钱某)头部靠在北墙上、头北脚南呈右侧卧位状,尸体西侧地面有1.1×0.9米血泊。(5)四楼楼梯南侧(祝某���办公室,电话机听筒与机身连线呈断开状态,桌面有擦蹭血迹,南墙地面黑色外套及外套下地面上有1.1×0.9米血泊和喷溅血迹,地面有一个猎枪弹弹托,还有一粒猎枪弹枪砂,东墙下地面散落大量猎枪弹枪砂。(6)六楼楼梯西侧地面有一支长50厘米的单筒猎枪,枪膛内装有一颗未击发的16号猎枪弹,枪号为9110227;单筒猎枪东侧有一支长116厘米的立式双筒猎枪,枪膛内装有一颗已击发的12号猎枪弹弹壳,枪号为8803458;两猎枪间放有未击发的16号猎枪弹10颗,硬包中南海香烟2盒,打火机2个,地面有一个白色烟蒂。从现场提取了渔具手提箱1个、猎枪2支、枪弹11枚、弹壳5枚、弹托2个,香烟2盒、打火机2个、烟蒂1个,血迹11处。3.法医学尸体(钱某)检验鉴定意见书(附检验照片23张)记载证明:尸表所见,颈前部喉结至胸骨上窝处有一9.5×7.5cm不规则创口,创口中心组织缺损,创缘不整,创口边缘有数个0.3×0.3cm左右的类圆形创口,其边缘有0.1cm挫伤轮;右锁骨上窝处有一4.5×4.0cm不规则挫伤,其间有不全层挫裂创。解剖可见,颈前肌群挫灭、缺损,创口内颈椎前有一枚塑料质弹托;气管碎裂、离断;右侧颈动、静脉离断;颈前第4、5颈椎不规则骨折;右锁骨下有一不规则创道进入右侧胸腔,胸腔积血1000ml左右;右肺上叶多发散在孔状挫裂创,创口大小在0.3-0.8cm之间,创深达肺组织;右胸腔内取出金属枪砂数粒。根据创道内容物可以认定成伤工具为霰弹类枪支,并且为近距离射击所致。颈部霰弹枪弹创造成钱某右侧颈动、静脉完全离断,右肺破裂,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急性大量失血构成其死亡原因。鉴定意见,被害人钱某因颈部霰弹枪弹创造成右侧颈动、静脉完全离断,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4.法医学尸体(刘某某)检验鉴定意见书(附检验照片21张)记载证明:死者刘某某上身所穿带头帽棉服、长袖上衣的右上衣领对应处有一2.5×2.5cm类圆形破裂口,前襟处大部血染;左上唇红部有一0.5×0.3cm表皮脱伴皮下出血;右胸部第1、2肋间于胸骨旁线处有4.0×2.5cm类椭圆形创口,中心组织缺损,创口周边散见多处大小在0.4×0.2cm至0.8×0.2cm之间的斑点状挫裂创口,深达皮下。解剖可见,右胸部部分肋骨骨质缺损,对应部分肌肉缺损;左侧胸腔有900ml以上不凝血及凝血块,心包破裂;左肺上叶及肺根部组织贯通、碎裂,其间夹杂碎裂的主动脉碎片及直径1mm-2mm变形铅质砂粒;右胸腔有变形塑料质弹托1枚。根据创道内容物可以认定成伤工具为霰弹类枪支,并且为近距离射击所致。右上胸部类椭圆形创口,致心脏主动脉弓碎裂,导致急性大量失血,急性大量失血构成其死亡���因。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因右胸部霰弹枪弹创造成心脏主动脉弓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附王某某住院病案及照片2张)记载证明:王某某被确诊为右胸壁枪击伤,胸腹联合伤,肝破裂,右肺破裂,膈肌破裂,右侧开放性血气胸等;手术中见,胸腔内积血量约2000ml,右肺下叶有一直径约0.5cm裂口,膈肌裂口长约12cm;腹腔内积血及凝血块量约2500ml,肝右叶膈面广泛挫裂伤,近第二肝门处有一直径约1.5cm创口。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2条f款、k款及第5.7.2条c款、k款之规定,王某某胸(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6.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附祝某住院病案及照片2张)记载证明:被害人祝某被诊断为左前臂枪击伤,左尺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等,行植骨、外固定术,正治疗中。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条e款之规定,祝某左前臂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经当庭出示四被害人照片,被告人确认系其杀害、伤害的各被害人。7.辨认笔录记载证明:经组织辨认,被害人王某某、祝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波;被害人钱某尸体经其妻妹刁某辨认予以确认;被害人刘某某尸体经其妻李某辨认予以确认。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录像资料、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1)侦查机关经搜查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2单元2楼西户、刘波的住处,查获尖刀2把、板斧1把、黄色猎枪底火1盒、颗粒状猎枪子弹枪砂2盒。(2)侦查机关经搜查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二楼刘波办公室,在其办公桌上一纸盒内发现一颗猎枪子弹弹壳。9.扣押清单、移送照片、物证及物证照片、收缴民用枪支上交登记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刘波作案��所穿上衣1件、裤子1件、帽子1顶、皮鞋1双,上访信件若干,渔具手提箱、板斧等。侦查机关所扣猎枪2支、子弹11发、尖刀2把、枪砂2盒、底火1盒,已上交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当庭出示以上移送物证,以及猎枪、子弹、尖刀、枪砂、底火、枪弹壳、猎枪弹托、香烟、打火机、烟蒂等物证照片,被告人均逐一确认无异。10.DNA鉴定书记载证明:(1)送检的“三楼某办公室尸体西侧地面血迹”、“三楼某办公室北侧墙面喷溅血迹”、“四楼某办公室桌面血迹”、“四楼某办公室黑色外套下地面血迹”、“三楼某办公室桌面报纸表面血迹”、“六楼缓步台上烟蒂一枚”上生物物证与“被害人钱某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统计学计算,似然比率为8.146×1023。(2)送检的“三楼另一办公室拖布南侧地面��迹”、“三楼另一办公室门框侧边擦蹭血迹”、“三楼某科办公桌南侧地面血迹”、“三楼某科扶手表面擦蹭血迹”上生物物证与“被害人王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统计学计算,似然比率为1.390×1027。(3)送检的“四楼某办公室黑色外套西侧地面血迹”上生物物证与“被害人祝某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统计学计算,似然比率为1.878×1024。(4)送检的“六楼缓步台上烟蒂一枚”上生物物证与“嫌疑人刘波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统计学计算,似然比率为5.596×1026。(5)送检的“被害人刘某某血样”与“李某血样”、“刘某1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亲子遗传规律,经统计学计算,RCP值为99.99999%。(6)送检的“被害人钱某血样”与“刁某1血样”、“钱某1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亲子遗传规律,经统计学计算,RCP值为99.99999%。11.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1、2点,我在一楼值班室休息,有几个职工惊慌跑进来,我就出去了;见王某某手捂着肚子站在一楼正门处,他说打120。过了一会120和110来了,我陪王某某去的医院,回单位后看见祝某被抬下来,又陪他去医院。后来我听说是刘波用枪打的。刘波和他们没什么矛盾,就因为待遇问题去上过访。(2)证人贾某某证言:2014年12月3日下午13时左右,刘波来上班,我问他今天怎么来这么早。他说没什么事,把旧鱼杆处理一下卖人,之后刘波就上楼了。14时左右,我听到楼上四声枪响,郑某某下楼到门卫室让打110和120,之后李某1和王某某下楼说刘波在楼上开枪。当时王��某右侧腹部受伤,刘波手里拿着一个钓鱼装鱼杆的包,大约1米长,10多厘米宽、10多厘米厚,是有黑色条纹的蓝色包。之后警察和救护人员来了。(3)证人邢某某证言:刘波性格比较偏激,因为该行福利待遇多次上访。刘波与钱某、刘某某、祝某、王某某四人没有个人矛盾,只是因为工作关系使刘波怨恨他们。案发当天13时50分左右,我在办公室听到楼下叭叭的四声响(以前没听过枪声,当时不知道是枪声),其中有三声间隔时间较短,另外一声间隔能长一些,动静挺大;我打电话问门卫贾某某发生什么事了,贾某某说不知道,可能是后面工地的动静吧;于是我又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声音很小,他说自己中枪了,让我快救他;我当时以为开玩笑,就走出办公室想看看怎么回事。我一出门就看到刘波端着一个长枪(枪的样式我没看清)背靠墙坐在五楼楼梯口对面。刘波看见我说了一句话(内容记不住了),接着让我快跑,不怕死的就留下;我当时吓坏了,急忙往楼下走,走到三楼楼梯时,看到刘某某办公室门开着,地上躺着个人,没看见脸,只看见腿部,我没敢停留直接跑到一楼门卫室。一楼那已经有几个行里的人,我记得郑某某当时说已经报完警和120急救了,不久警察到了。刘波当天上身穿灰色夹克衫。(4)证人郑某某证言:当天下午13时50分左右,我在办公室听到楼上三四声枪响就上三楼了,看到刘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地上躺着,头部淌血,腿部在抽动;还看见刘某某办公室门口地上有一枚弹壳。我赶紧上四楼,看到祝某办公室门开着,祝某躺在办公桌里面;我没进办公室赶紧上五楼,走到五楼楼梯时,看到刘波站在五楼楼道正对楼梯的位置,手里拿着一把枪,刘波让我下去;我看到刘波拿着枪就感觉出事了,赶紧跑到二楼刘某2办公室,让她快去看看。之后我到一楼门卫,让孙某某打110和120;过了一会警察和120急救车到了。等特警到了,我和急救医生上楼,先到的刘某某办公室,医生说他不行了;又到钱某办公室,医生也说不行了;我们又上四楼,医生抢救祝某,我没进办公室。后来我跟急救车去中心医院了。刘波父亲也是我行职工,刘波因为他父亲的补贴问题总上访,和银行领导有矛盾。刘波今天穿深色上衣,其他没注意,他拿的是一把双管枪。(5)证人张某证言:我与刘波2014年7月份离婚。2014年12月3日下午,刘某2给我打电话说刘波用枪把人打了。刘波帮他父亲要过房补。我不清楚刘波平时在单位是否跟同事有矛盾。12月2日我给他买了件保暖内衣,他说衣服小了,第二天我去给他换,中午他回来我让他试,他试完说又大了,然后就发火了,把��厅茶几推翻,把我撵走了。(6)证人刘某2证言:2014年12月3日下午两点左右,我正在营业室打报表,听到了好几声“呯呯”的响声。郑某某主任进屋说,“你父亲用枪把祝某和刘某某打了。”随后,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走。”说完就挂断了。我当时很害怕,就走了。我父亲去北京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访过。我父母平时不住一个卧室。(7)证人罗某某证言:2014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医院调度通知我,中国人民银行有人受枪伤。到银行后,我听说楼上有两个人受伤,嫌疑人还在楼上,考虑安全问题,就没敢先上去,后来跟警察上去的。到三楼时,我看到两名死者头部右侧都是血,以为是头部右侧太阳穴位置受伤,没看伤口,不清楚什么部位受伤。我先去的三楼左侧第一个房间,我确认死亡后又去的三楼右侧南北走廊从南数第二个房��;在这两个房间我分别用手检查了两名死者的脖子处动脉和手腕处的桡动脉是否有触及;第一个死者脖子处有少量血迹,第二个死者脸部、颈部有大量血迹,当时我戴着手套,上边沾满了第二个房间死者的血;我进第二个房间时鞋底沾上了血迹。我检查完这两个房间后,警察让我下去,说嫌疑人还在楼上。过了一会,警察说人被控制住了,说还有伤者;我又上四楼南侧办公室,看见一个人躺在办公桌旁边;我见他手臂、胸部受伤,怕他手臂骨折,就拿两本书固定住手臂,我当时没换过手套,一直戴着同一双手套。后来我将手套、鞋扔了。(8)证人张某1证言:案发当天,我接110指令后和同事赶到现场。我看见一名男子手捂着小腹,小腹附近都是血;旁边一个女的说是他单位同事用枪打的,打人者在楼上,楼上还有受伤的。我看120没到,伤者伤势较重,就��警车把伤者送医院。我曾用电话给110反映电话现场情况,要求警力增援。当时我没上楼,我在楼外负责外围警戒。(9)证人孙某某证言:案发当天13时50分左右,郑某某拿着电话下到值班室,说刘波用枪把祝某和刘某某打了,让我打110报警。我就用手机打110,说银行发生枪击案了,赶紧来人。当时我在值班室听到四声砰砰声音,我没在意。我知道刘波在上访,但不清楚原因。1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12月3日13时50分,我在办公室坐在椅子上工作,听见挺大动静“砰”的一声就打开门,看见刘波站在离我5米远的地方,手里拿着一把双筒猎枪正在换子弹;他也看见我了,换完子弹直接举枪对我右腹部开了一枪;我倒在门口里面,用脚关上门并将门反锁。我先后打了120和110,过一会我自己走到单位门口,坐警车去了医院。我的办公室在三楼冲楼梯方向最里面,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我和刘波没有个人或工作矛盾。我知道他因为单位住房补助问题上访,但不清楚详细情况。13.被害人祝某陈述:2014年12月3日13时55分左右,我在办公室坐着,听见有人敲门,然后刘波就进来了。他进来后什么也没说,拿着猎枪冲我胸部就开了一枪,我就躺下昏迷了。我的办公室在四楼左边第一个房间。当时刘波就在门口,我在办公桌后面坐着的位置。刘波好像戴个帽子,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刘波之前因为他父亲房补上访过,后来单位已经帮他解决了,房补款也给了。刘波写过上访信,去过北京,跟我个人没矛盾,他父亲的房补还是我们银行同上级机关一同想办法帮他解决的。14.被告人刘波供述、亲笔供词:我开枪打祝某、钱某、刘某某和王某某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因为钱某。2013年6月份,钱某知道我举报某市支行诈骗国家资金的事;我在单位说要是钱某提拔了,我就告他,不少人都听到了;有一天钱某找到我叫号,说他和某市支行都不怕告,我告也白告,他该提拔还得提拔;刺激我更想通过上访告倒这些人。第二个原因是我和妻子张某离婚是因为我经常上访告银行,上访也得不到答复,我心里越想越憋屈,就萌生了自己处理这事的想法。第三个原因是我不满意上级银行纪委的答复。2014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纪委的处长和某市支行纪委的人来大石桥市找我,在大石桥市塞纳河咖啡厅见面;那个处长说,通过调查大石桥市支行总计50户职工,所有职工的两处住房都是个人出资建造,公家没拿一分钱,我举报的情况不属实;处长临走时还说,我这么大年龄连个官都没混上,还扯什么玩意。我当时挺气愤,感觉到哪告都不好使,就想着把这件事情闹大。2014年12���3日上午,我在办公室越想越憋屈,决定豁出去用枪打人,引起更多人关注,支行相关领导也付出代价了。当天中午11时10分左右,我下班回家取枪。11时30分左右到家后,我故意找茬发脾气将前妻张某撵出去,从家里东屋卧室床中间地板上将两把猎枪拿出来,到浴池间窗台上拿了长方形铁盒里的子弹,把铁盒扔在客厅地上;又去张某卧室铁床下拿了鱼竿包,将短枪和长枪枪管装在鱼竿包内,将长枪枪把夹在右侧腰部。12时50分左右我到单位,在门口,门卫小贾问我拿的什么,我说是鱼竿;小贾问拿鱼竿干嘛,我说我不钓鱼了,一会送到渔具店把鱼竿卖了。我到二楼自己办公室后,决定开枪打钱某、王某某、祝某、刘某某,把他们腿打折,让他们遭罪;我将双管猎枪组装上,把一发12号子弹火药抠出来,将子弹壳装入猎枪冲地上试了一枪,啪的一声,声音不太大,认为这把猎枪好使;又采取相同方法用16号子弹试单管猎枪也好使;试完枪将空弹壳扔入办公室纸篓,通过办公室窗户观察了一会,确认钱某、王某某、祝某、刘某某都来上班了;13时40分左右,我将两发12号双管猎枪上膛,一发16号单管猎枪子弹上膛。13时50分左右,我右手拿虎头牌立式双筒猎枪,腰间别着单筒猎枪,从二楼楼梯走到三楼右转第二个办公室(钱某),打开门站在门口用枪对准钱某;钱某在办公椅上坐着,见状在办公室来回跑动;我冲钱某身上开了一枪,见他倒地转身就出来了。从钱某办公室走到三楼楼梯处,我又装入双筒猎枪一发12号子弹,走向三楼楼梯西侧第五个办公室;王某某办公室门当时开着,当我走到第三个办公室门口时,他看我拿枪走来就要关门;他关门时露出半个身子,我对准开了一枪,王某某将门关上了;我过去朝门踹了一脚没踹开,听见王某某在办公室里哭转身就走了。打完王某某,我要去刘某某办公室开枪打他时,刘某某将门反锁;我就上四楼,用手将祝某办公室门打开,站在门口冲祝某开了一枪;祝某当时坐在椅子上,打完祝某倒在地上,我就走了。打完祝某在四楼又装了一发双筒猎枪子弹,下到三楼时遇见刘某某正好开门露出来多半个身子,我在三楼走廊里瞄准刘某某开了一枪,刘某某倒地,我拿着枪就上五楼了。我坐在水房门口地上抽了一会烟,喊邢某某两声,邢某某从办公室出来,见我坐在地上,问我腿是不是不好使了?我让她快走,去报案,楼下的人都让我撂倒了;邢某某还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找死啊,赶紧走,邢某某就走了。邢某某后,我在五楼坐了一会,打了110电话,说我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我叫刘波,是我开枪打人的,我身边有份举报材料;110的人说,已经有人报案���,一会跟警察说吧,电话就挂断了。之后,我上到六楼,准备打自己一枪;在六楼水房附近考虑一会,将两把猎枪和剩余子弹放在六楼水房门口;坐了一会,听见好像有人来,我把中南海烟和火机放下就下楼了,在四楼楼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开枪时没有和被害人对话,进屋直接就开枪。15.银行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波于2014年12月3日12时33分许肩背渔具手提箱通过保安室上支行二楼楼梯,13时54分许肩背长枪从二楼办公室走向三楼楼梯,13时55分17秒、32秒三楼分别有两声枪响,13时56分11秒推开四楼楼梯口旁办公室房门开枪射击,13时56分57秒在三楼楼梯口冲一有亮光的办公室房门开枪,13时57分55秒双手各拎一支枪上到五楼平台,14时43分许空手顺楼梯走下向民警投案等作案和归案过程。经当庭播放,被告人刘波确认该录像内容的真���性。16.120接诊登记表、抢救记录记载:2014年12月3日14时00分,患者王某某入某医院抢救室接受治疗;12月3日14时00分,罗某某等三名医护人员到人民银行出诊急救患者祝某。17.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出具的关于刘波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记载:通过对所掌握证据看,刘波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失实。①“2008年某支行按无房上报,骗取国家住房补贴”问题不属实,属于理解政策有误;②“某市中心支行只按12%比例下发住房补贴,剩余资金不知去向”问题,下发比例是按照上级行核拨,全部发放职工,无剩余和截留;③“某支行原行长私自出卖职工住宅内锅炉房土地,将此款用于职工住房改造”问题失实;④“调到某市银监局职工全额领取房补款”问题不存在;⑤“工会主席给职工伏某某妻子崔某某出具假无房证明”问题,出具证明属实,但属于正常���职行为。18.当事人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国家干部名册、无刑事犯罪记录检索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波和被害人钱某、王某某、祝某、刘某某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的事实。(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波私藏立式双筒猎枪(枪号8×××××8)1支、猎枪子弹11枚,非法持有单筒猎枪(枪号9×××××7)1支;其枪号为8×××××8的猎枪证已过有效期限,其枪号为9×××××7的单筒猎枪没有持枪证。经鉴定,送检的立式双筒猎枪和单筒猎枪,具有致伤力,均是枪支;11枚子弹均是制式16号猎枪子弹。另查,公安部于1992年9月15日、1994年8月29日、1996年7月30日、2007年7月20日等时间点,多次发布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的通告;被告人刘波明知本人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配置枪支和弹药的条件,仍拒不交出。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14张、收缴民用枪支上交登记证明:公安机关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办公楼六楼楼梯西侧地面发现并提取,单筒猎枪1支(枪号9×××××7),内装未击发猎枪弹1颗;立式双筒猎枪1支(枪号8×××××8),内装已击发猎枪弹壳2颗;未击发猎枪弹10颗,硬包中南海香烟2盒,打火机2个,白色烟蒂1枚。现场所扣押猎枪2支、子弹11发、尖刀2把、枪砂2盒、底火1盒,已移送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枪弹鉴定书记载:经鉴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六楼缓台提取的立式双筒猎枪(枪号8×××××8)、单筒猎枪(枪号9×××××7)具有致伤力,均是枪支;11枚子弹是制式16号猎枪子弹。3.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录像资料、扣押清单及照片综合证明:侦查机关经搜查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2单元2楼西户、刘波的住处,查获猎枪证2本、狩猎证1本、猎枪药购买证1本等。4.辽宁省猎枪证记载:刘波,男,住址大石桥镇,枪种型号双筒立式,枪号8×××××8,有效期限自89年4月16日至92年4月16日,签发机关营口县公安局,填发人么某某,填发日期为89年4月16日,审验日期89年4月16日。5.营口县公安局猎枪药购买证记载:刘波,男,住址大石桥镇,枪号8×××××8,发证机关营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发证日期为89年4月16日;90年8月购火药2,扣炮1合。6.辽宁省猎枪证记载:刘波,男,住址大石桥镇,枪种种类型号立式12号,枪号8×××××1,有效期限自85年11月28日至87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营口县公安局,填发人么某某,填发日期为85年11月28日。7.辽宁省��猎证记载:刘波,男,现住大石桥镇,枪种立式12号,枪号8×××××1,发证机关营口县林业局,发证时间一九八六年二月卄日。8.被告人刘波供述:我曾先后在某市生产资料公司买过两把虎头牌双筒猎枪,第一把对应的是85年那个枪证,让我以250元卖给某市一高管后勤的王某某了;第二把对应的是89年这个枪证,也是我作案用的这把。1992年左右,我骑自行车带着双筒猎枪在老边盐滩打猎时,从一个猎友手里花500元买过单管猎枪,这把枪没有枪证;为了在槐树林里打野鸡方便,我把枪把锯短了。我当年打猎都是成箱买子弹,一箱子弹250发、750元,现剩下15发左右了;其中12号子弹5发,红色钢纸包装,尾部是黄铜制的,用于双筒猎枪;16号子弹10发左右,有白铝制的,有铜制的,用于单管猎枪。我用的虎头牌立式双管猎枪,枪把是黄色木制的,枪管是烤蓝黑色的���是长枪;另一把是16号单筒猎枪,枪把是红色木制的,枪管是黑色的,是短枪。当年收枪时,没人找我,我就没上交;过了几年《枪法》出来了,我担心说不清楚,就不敢上交了,一直藏在我家东卧室床下。9.《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1992)》、《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告》、《公安部关于清理收缴枪支的通告(1996)》、《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2007)》等文件,证明公安部多次发布通告全面开展枪支弹药的清理、登记和收缴工作。其中,“1996通告”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经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有持枪证件持有枪支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登记。凡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符合规定的,自今年10月1日枪支管理法生效后换发新的持枪证件。逾期不申报登记的,以非法持有枪支论处。”10.《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公通字[1996]38号)第二条规定,“猎枪仅限在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因生产、生活必需配置持有,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展游艺活动的个人可以配置持有口径4.5毫米以下的气步枪,除此以外公民个人不得配置持有其他任何枪支。对于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可以继续配置持有的,10月1日以后换发新的持枪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在清理登记时,一律予以收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认为所在单位对其举报问题处理不公而心生怨恨,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波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私自藏匿枪支1支、枪弹11枚,经公安部多次通告收缴又拒不交出,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名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对于被告人刘波关于只是“想把他们腿打折”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事先预谋,近距离向四被害人瞄准射击,经检验鉴定各被害人中枪部位均在胸腹部以上要害部位,并造成两死两伤后果,足见其杀人故意明显,故本院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供认其在犯罪前即准备作案后立即投案,可以认定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虽然��自首情节,但不应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波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洪举审判员  何 涛审判员  唐晓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