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福文诉被告黄葆华、黄国华、宁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文,黄葆华,黄国华,宁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高福文,男,64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黄葆华(黄发之子),男,35岁,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黄国华(黄发之子),男,32岁,身份证号231181198203141713,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宁亚琴(黄发妻子),女,58岁,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黄葆华、黄国华、宁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葆华、宁亚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文撤回对被告黄葆华、宁亚琴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