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福文诉被告黄葆华、黄国华、宁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文,黄葆华,黄国华,宁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高福文,男,64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黄葆华(黄发之子),男,35岁,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黄国华(黄发之子),男,32岁,身份证号231181198203141713,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宁亚琴(黄发妻子),女,58岁,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黄葆华、黄国华、宁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葆华、宁亚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文撤回对被告黄葆华、宁亚琴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