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枣阳农商行与刘昌伦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刘昌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以下简称刘升支行)。代表人马礼文,刘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昌伦。本院在执行刘升支行与刘昌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昌伦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昌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刘升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光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