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200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04号5门。法定代表人姜福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颖,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号112,身份证号码:2102131973********。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振丰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