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葛兴宝与王焕朋、崔增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720号申请执行人葛兴宝,居民。被执行人王焕朋,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康达奥海园12号楼602室。被执行人崔增高,居民,(原胶南市)金海园4号楼西单元601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兴宝与被执行人崔增高、王焕朋、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被执行人李俊伟有银行存款3770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