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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轶与黄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轶,黄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张轶。被告黄秋英。原告张轶与被告黄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轶,被告黄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被告帐户20万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于同年5月20日归还。届时,被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辩称:2015年1月23日,原告的20万元转入其帐户内。因其经济困难,故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被告帐户20万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于同年5月20日归还。届时,被告未还款,届时,被告未还款,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单》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借条》等书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至今未返还。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秋英返还原告张轶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