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沛与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4号原告:刘沛,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蔺疆,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群,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焦理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红,女,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焦理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立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理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理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沛与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刘沛与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刘沛与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上、法律上的关系,且以上公司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北京市怀柔区。刘沛与劳群、马立红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款行为地和支付地均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被告的住所地确系北京市朝阳区和怀柔区,另本案双方纠纷系因合作时涉及的新疆项目,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原告刘沛有权选择起诉的管辖法院,因原告刘沛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所持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若昱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