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刘XX。被告宋XX。原告刘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未��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2012年7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宋X甲,2013年3月29日生。我们无家庭存款、债权及债务。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6月6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双方已仍未能和。,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孩,被告按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我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于2012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宋X甲,2013年3月29日生。2014年6月4日,原告曾向长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6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要求被告按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原告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本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宋XX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宋X甲由原告刘利婷抚养,被告宋长城自2015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女子独立生活时止。此款限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第二��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