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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边某与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边某,男,汉族,1978年03月18日出生。被告图某,女,蒙古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5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