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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艳与王彬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812号申请人高艳,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彬,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高艳与王彬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彬在江苏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存款肆仟捌佰肆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