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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一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毛红现与马克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现,马克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502-2号原告毛红现,男,1970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克庆,男,1969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素君,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现诉被告马克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出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