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于帅与周林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帅,周林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20号原告:于帅,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吕林德,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芝,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帅与被告周林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林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帅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于帅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凤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