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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于帅与周林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帅,周林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20号原告:于帅,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吕林德,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芝,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帅与被告周林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林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帅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于帅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凤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