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四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8214-1.法定代表人王玉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77025824-3.法定代表人潘志利,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俆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