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与黄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黄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黄张明。本院在执行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与黄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海盐和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张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黄张明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100000元。因此,权利人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660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454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