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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莱芜市分行与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莱芜市分行,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许萍萍,李炳震,李庆平,朱秀荣,王华,鲁慧,王宗安,魏伟,魏朝霞,卢顺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894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莱芜市分行,住所地:莱芜市凤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行长。被告: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羊里村。法定代表人:许萍萍,该单位经理。被告: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羊里镇陈家庄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单位经理。被告:许萍萍。被告:李炳震。被告:李庆平。被告:朱秀荣。被告:王华。被告:鲁慧。被告:王宗安。被告:魏伟。被告:魏朝霞。被告:卢顺成。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400万元等同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来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