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行审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国土资源局,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单行审字第104号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金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彬,男,该局干部。被申请人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继前,男,汉族。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20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权限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未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朱 杰审判员  尤存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国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