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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堡信用社与安小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堡信用社,安小宝,李铁吨,陈合社,张小争,王雪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堡信用社。负责人马朝阳。被执行人安小宝,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铁吨,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陈合社,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小争,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雪棉,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公证处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垣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堡信用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合社在银行的存款60056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瑞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