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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梁佳钰、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44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责人杨大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佳钰。被告罗坚。被告罗咏梅。被告梁孟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梁佳钰、罗坚、罗咏梅、梁孟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佳钰、罗坚、罗咏梅、梁孟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