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李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李青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信用社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明建,理事长。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利周瑶族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青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李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覃立革代理审判员 常晶晶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岑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