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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文富与王文明、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富,王文明,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富。被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