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家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家东(绰号杨三娃),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家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家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家东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在本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足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线、电瓶。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杨家东到本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道双路中学西校门南侧,将该校所有的从北向南第7至13号门市的鸽牌电线盗走,其中BVR10电线84米、BV4电线28米,后以83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511.8元。2,2015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家东到本市大足区宝兴镇路边,趁无人之际,将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国防牌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电瓶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40元。3,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家东到本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文化中心地下车库北出入口,将重庆九禾园林公司所有安装在该车库墙壁上的渝丰牌铜芯线盗走,其中YJV3*4电线80米、BV4电线100米,后以46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16.8元。2015年3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因被告人杨家东处于社区戒毒康复期,向其了解生活近况时,被告人杨家东主动交待了本案三次盗窃的事实。2015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家东抓获归案并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有公诉人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失主谢某某的陈述,报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人罗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家东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家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家东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家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家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鉴定价值分别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