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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何某某、伍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伍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何某某、伍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6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6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6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爱华审判员  戴恒安审判员  赵佳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静文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